点击[744]   0 评论 分享 发布: 2013-03-07

根据“国食药监注[2013]38号”文,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放弃原料药GMP改造的,相应药品品种可进行技术转让,转入方接受转让后再进行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我公司因需要拓展原料药业务,请具有原料药批文并放弃GMP改造的制药企业与我公司联系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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